中華民族擁有五千多年悠久的文明史,在長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各民族共同開拓了祖國的遼闊疆域、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共同書寫了輝煌的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共同培育了偉大的民族精神。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生動說明,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國家統一之基、民族團結之本、精神力量之魂。現代社會,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既關乎國家的命運,也關乎民族的未來。
堅持用法律鞏固民族團結的歷史傳統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早在先秦時期,炎黃子孫、“五方之民”就共有天下。隨著秦朝的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作為民族團結的政治形態便深入人心。在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體例較為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之后,中國的國家與民族關系無不受到法律的調整與規范。以唐朝為例,作為一個鼎盛的王朝,在唐朝的邊疆地區生活的幾乎都是少數民族,但《唐律》規定的所有內容都不分民族,只分罪與非罪;作為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唐律》把所有民族都看成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唐律》也因此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唐朝的繁榮充分說明,堅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是我國長期以來國家穩定、長治久安的制度優勢,也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
《唐律》的成功也充分說明,中國作為一個擁有民族大團結光榮傳統的政治體,法制完善、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元朝在全國范圍推行“遵用漢法”的方針,化解了民族沖突,保障了國家穩定;清朝還專門頒行《蒙古律例》《西寧青海番夷成例》《西藏通制》和《喇嘛律例》等法規治理邊疆。因此,中國的國家治理需要時刻總結不同時期民族團結的歷史傳統,并積極創造條件以法律形式加以鞏固,從而助力我國優秀傳統民族文化、法律文化融為一體。
堅持以法律確定民族團結的近代實踐
長期以來,中華各民族血脈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經濟相依、情感相親,最終形成“多元一體”的政治格局,并賦予中華民族明確的內涵。費孝通強調,“我將把中華民族這個詞用來指現在中國疆域里具有民族認同的十億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個民族單位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形成,伴隨著國家的地理邊界、政治邊界與身份邊界形成的全過程。多元一體格局體現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邏輯,論證了中國的民族與國家的政治關系,更解釋了中國人民克服困難、建設國家的核心動力。
1840年后,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國家蒙辱、人民蒙難、文明蒙塵,中國各族人民精誠團結、共赴國難,付出了巨大犧牲。1949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這是20世紀世界歷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國人民又一次向世界展示了民族團結的巨大力量,使中華民族徹底滌蕩百年恥辱。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新型民族關系。基于民族團結的近代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為國家目標寫入憲法。“中華民族”入憲表明,中華民族與國家命運緊密相連,強國建設與民族復興既是中國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基本保證。“中華民族”入憲也充分說明,堅持以法律確定民族團結的近代實踐,堅持以根本法調整國家和民族的關系,是我國國家建設與民族發展的重要特征。
堅持以法律推進新時代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民族是國家構建的基礎,國家是民族發展的保障。在現代國家建設中,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內在地包括了民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容。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創造性地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提出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這些重大的理論成就,需要及時載入法律,切實從法治軌道推進新時代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各族群眾廣泛交往交流交融,強化了中華民族凝聚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各民族在社會生活中緊密聯系的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國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斷深化,呈現出大流動、大融居的新特點。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表明,目前我國流動人口高達3.76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已超過3000萬人,各民族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聯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緊密。作為國家治理的制度性規范,我們要及時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中華民族大流動、大融居的基本經驗載入法律,把民族團結內化為自覺的法律堅守。
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這是中國國家史、中華民族史的重要時刻,也是中國法制史的重要時刻。如果說“中華民族”入憲確定了國家與民族政治關系的根本法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將進一步以專門法的形式,為促進民族團結、推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現代社會,權利保障構成法治的核心,也構成現代國家的治理前提,因此,法治信仰內在包含著權利平等的堅守。作為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尊重各民族權利平等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邏輯起點。新中國發展的歷史已經表明,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基礎,也是立國的一項根本原則。《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從而以根本法的方式確認民族平等這一政治基礎,并堅定維護民族團結這一政治原則。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以更加鮮明的立場,推進這一原則的實現。
今天的中國,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華民族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接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接近世界舞臺中央。今天的中國,國家穩定、民族團結,中國式現代化正推動中華民族進入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法治是國家治理、民族事務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以法律促進中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堅持以法律鞏固民族團結、國家建設的重要成果,為促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和長效機制。